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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园艺园林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2017-11-0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园艺园林学院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园艺系及其前身园艺、观赏园艺、农业与园林学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校友联谊,支持母校办学。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开展活动,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为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友会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东沙街24号大院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校友联谊活动;
 (二) 发动校友支持母校办学;
 (三) 组织校友回母校参加校庆活动;
 (四)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有特殊困难的校友;
 (五) 宣传校友的先进事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需有五名以上校友;个人会员需是母校(含中专时期和省农干校时期种类培训班)毕业或肆业、结业的同学及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符合第八条第(三)款条件,本人自愿参加;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决议;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校友活动情况;
 (六) 向本会推荐先进校友事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院理事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学院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母校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较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学院理事会和学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学院理事会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学院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学院理事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学院理事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园艺园林学院校友分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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